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418,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丁○○
丙 ○
1樓之1
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