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上訴人與高雄縣農會因95年度訴字第50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99,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