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574,200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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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85,900 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減縮請求被告給付352,700 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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