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丙○○
丁○○
戊○○
乙○○
兼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己○○○ 住高雄縣大樹鄉○○村○○路三巷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6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另上訴人己○○○如確實受上訴人丙○○、丁○○、戊○○、乙○○四人委任,應補正提出其等四人上訴部份之委任狀(並載明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但書所規定之和解等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