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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特別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68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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