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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仙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35號及95年度上字第386 號營業稅事件(原審案號分別為94年度訴字第1044號、94年度訴字第614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等民事案件(上開案號嗣改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08 號裁定、97年度判字第1162號)已分別於97 年1月18日、98年1 月初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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