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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貳拾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分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2所示時間,向原告分別借貸如附表編號1、2 所示內容、金額之款項,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而附表所示借款,被告乙○○僅分別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 月3 日、93年12月3 日,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有如附表編號1 、2 借款、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且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借貸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款項後,因未依約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增補借據、利率查詢表、定期儲金2 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影本各1 份,個人消費者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款資料查詢影本各2 份為證;
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
│編│請 求 │借 款 │借 款 日│利息(自下列之│違約金 (自下列之日│
│號│金 額 │金 額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元) │(元) │ │,按請求金額、│6 個月以內,按下列│
│ │ │ │ │利率計算) │利率10%;超過6 個│
│ │ │ ├──────┼───────┤月,按左列利率20%│
│ │ │ │到 期 日│ 利 率 │計算) │
├─┼────┼────┼──────┼───────┼─────────┤
│1 │0000000 │0000000 │91年9 月3 日│94年1 月3 日 │ 94年2月4日 │
│ │ │ ├──────┼───────┤ │
│ │ │ │111年9月3 日│2.2 %(2 年期│ │
│ │ │ │ │定期儲金機動利│ │
│ │ │ │ │率加年利率 │ │
│ │ │ │ │0.575%) │ │
├─┼────┼────┼──────┼───────┼─────────┤
│2 │0000000 │0000000 │91年9 月3 日│93年12月3 日 │ 94年1月4日 │
│ │ │ ├──────┼───────┤ │
│ │ │ │111年9月3 日│3.76%(定儲利│ │
│ │ │ │ │率指數加年利率│ │
│ │ │ │ │2.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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