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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6 月1 日、同年月15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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