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92,2006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國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馨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8,16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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