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956,200606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透視報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廣告契約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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