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選,2,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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