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醫字第8號
原 告 己○○
乙○○
丁○○
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
原告與被告庚○○、甲○○、高雄縣立鳳山醫院、戊○○、財團法人長庚醫院高雄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起訴金額,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吳素霞、乙○○、丁○○及丙○○擴張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950000元、950000元及950000元,應分別徵收擴張裁判費11989 元、10,405 元10,405 元10,4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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