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重訴,146,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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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大衛國際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黃郁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兩造陳述意見:
原告就系爭支票有無為付款提示,若有相關資料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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