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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來肯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肯來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來帝公司)邀同被告丁○、乙○○擔任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3年8 月10日起陸續向伊借用如附表所示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至350 萬元不等之8 筆款項,借款期限各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均依伊放款基準利率調整而機動計付,如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詎肯來帝公司自94年12月10日起陸續未按期攤還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債務皆到期,合計尚積欠本金1,478 萬2,66 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當時均依週年利率4.32% 計息)。
丁○、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令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及變更借款利息條款同意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書及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五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肯來帝公司因未依約清償本件8 筆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
┌─┬─────┬─────┬─────┬─────┬─────┬─────────────┐
│編│ 未償金額 │ 貸款金額 │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 約 金│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期日(民國)│ (民國) │ │ │
├─┼─────┼─────┼─────┼─────┼─────┼─────────────┤
│1│ 3,500,000│ 3,500,000│94.08.17~│94.12.17起│年息4.32% │自95.01.17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5.08.17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2│ 3,500,000│ 3,500,000│94.08.17~│94.12.17起│年息4.32% │自95.01.17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5.08.17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3│ 4,000,000│ 4,000,000│94.08.17~│94.12.17起│年息4.32% │自95.01.17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5.02.17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4│ 500,000│ 378,168│93.08.10~│94.12.10起│年息4.32% │自95.01.10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8.08.10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5│ 500,000│ 378,168│93.08.10~│94.12.10起│年息4.32% │自95.01.10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8.08.10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6│ 2,400,000│ 2,086,555│93.08.10~│94.12.10起│年息4.32% │自95.01.10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100.08.10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7│ 500,000│ 469,886│94.08.17~│94.12.17起│年息4.32% │自95.01.17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9.08.17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8│ 500,000│ 469,886│94.08.17~│94.12.17起│年息4.32% │自95.01.17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99.08.17 │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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