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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貳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豐億機電有限公司(下稱豐億公司)於民國94年4 月29日、93年10月20日、94年4 月20日邀同被告與訴外人鍾佳球、鍾佳尚為連帶保證人而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80,000 元、4,000,000 元、5,000,000 元計10,2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利息分別如附表所示,且如未按期清償即均視為全部到期而應一次清償,其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 計算之違約金。
詎訴外人豐億公司分別繳至94年8 月29日及94年9 月20日起即均未依約繳納本息而尚餘本金10,028,977元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利率表、本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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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未償金額 │ 貸款金額 │借款日及期│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 約 金│ 備 註 │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間 (民國)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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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28,977 │1,280,000 │94.04.29~│94.08.29起│週年利率 │自94.08.30起至清償日止,逾│原告基準利率加碼 │
│ │元 │元 │94.08.29 │至清償日止│5.34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年息2.075%機動計算│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二│4,000,000 │4,000,000 │93.10.20~│94.09.20起│週年利率 │自94.10.21起至清償日止,逾│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
│ │元 │元 │94.10.20 │至清償日止│5.34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2.075%機動計算 │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三│5,000,000 │5,000,000 │94.04.20~│94.09.20起│週年利率 │自94.10.21起至清償日止,逾│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
│ │元 │元 │95.04.20 │至清償日止│5.34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2.075%機動計算 │
│ │ │ │ │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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