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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滄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伍萬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滄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滄井公司)邀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所示借款時間,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限、本息清償方式、利率,均如附表各欄所示,並約定如逾期清償本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
詎被告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繳款情形欄所示,即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無所獲,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4 紙、授信約定書3紙、郵匯二年利率查詢表1 紙、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9 紙為證,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表
┌──┬────┬────┬────┬─────┬─────────┐
│ │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約定利率│ 繳款情形 │ │
│編號├────┼────┼────┼─────┤違 約 金│
│ │借款期限│尚欠本金│攤還方式│利 息│ │
├──┼────┼────┼────┼─────┼─────────┤
│ 1 │93年9 月│新臺幣3,│固定按週│本息繳至95│自95年3 月11日起至│
│ │9日 │000,000 │年利率8.│年2 月9 日│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元 │75﹪計算│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 │
│ │自93年9 │新臺幣1,│本息按月│自95年2 月│ │
│ │月10日起│680,708 │於每月10│10日起至清│ │
│ │至96年9 │元 │日平均攤│償日止,按│ │
│ │月10日 │ │還,第1 │週年利率8.│ │
│ │ │ │次清償日│75﹪計算之│ │
│ │ │ │為93年10│利息。 │ │
│ │ │ │月10日。│ │ │
├──┼────┼────┼────┼─────┼─────────┤
│ 2 │94年3 月│新臺幣3,│同上 │本息繳至95│自95年2 月22日起至│
│ │18日 │300,000 │ │年1 月20日│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元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利率10﹪計算,逾期│
│ │自94年3 │新臺幣2,│本息按月│自95年1 月│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月21日起│243,756 │於每月21│21日起至清│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至97年3 │元 │日平均攤│償日止,按│約金。 │
│ │月21日 │ │還,第1 │週年利率8.│ │
│ │ │ │次清償日│75﹪計算之│ │
│ │ │ │為94年4 │利息。 │ │
│ │ │ │月21日。│ │ │
├──┼────┼────┼────┼─────┼─────────┤
│ 3 │94年5 月│新臺幣2,│固定按週│本息繳至95│自95年4 月17日起至│
│ │17日 │000,000 │年利率8 │年3月15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元 │﹪計算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
│ ├────┼────┼────┼─────┤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自94年5 │新臺幣1,│本息按月│自95年3 月│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月17日起│316,377 │於每月17│16日起至清│約金。 │
│ │至97年5 │元 │日平均攤│償日止,按│ │
│ │月17日 │ │還,第1 │週年利率8 │ │
│ │ │ │次清償日│﹪計算之利│ │
│ │ │ │為94年6 │息。 │ │
│ │ │ │月17日。│ │ │
├──┼────┼────┼────┼─────┼─────────┤
│ 4 │94年5 月│新臺幣8,│按郵政儲│本息繳至95│自95年2 月18日起至│
│ │17日 │000,000 │金二年期│年1 月16日│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元 │定儲利率│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加年息1.│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46﹪機動│ │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調整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約金。 │
│ │自94年5 │新臺幣7,│本息按月│自95年1 月│ │
│ │月17日起│009,24元│於17日清│17日起至清│ │
│ │至99年5 │ │償,第1 │償日止,按│ │
│ │月17日 │ │次約定清│週年利率3.│ │
│ │ │ │償日為94│505 ﹪計算│ │
│ │ │ │年6 月17│之利息。 │ │
│ │ │ │日。 │ │ │
├──┴────┴────┴────┴─────┴─────────┤
│尚欠本金合計:12,250,08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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