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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寶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辛○○
丁○○
庚○○○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萬參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寶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寶業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己○○、戊○○、辛○○、丁○○、庚○○○、乙○○擔任被告寶業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由被告寶業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12筆,其金額、借款期間及約定利息分別詳如附表二所示,除第1 筆借款自借款日起以3 個月為1 期,自第1 期起本金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計付外,餘11筆借款均自第1 期起,平均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清償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
詎被告寶業公司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至如附表一所示利息欄之起算日之前1 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而被告己○○、戊○○、辛○○、丁○○、庚○○○、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款撥貸書、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債務明細查詢、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基準利率表、企金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28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以被告寶業公司既為本件借款人,而被告己○○、戊○○、辛○○、丁○○、庚○○○、乙○○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一:
┌──┬───────┬─────────┬───────────┬─────┐
│編號│本金餘額(新台│ 利息 │ 違約金 │原貸金額 │
│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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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128,329元 │自民國95年2月26日 │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至 │91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3.4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2 │ 387,544元 │自民國95年4月11日 │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 │9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6.55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3 │ 919,729元 │自民國95年4 月11日│自民國95年5 月12日起至│21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5.057 %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4 │ 1,584,253元 │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自民國95年4月9日起至清│250萬元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6.557%計算。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
│ │ │ │利率20%計算。 │ │
├──┼───────┼─────────┼───────────┼─────┤
│5 │ 1,571,135元 │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自民國95年4月9日起至清│250萬元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5.057%計算。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
│ │ │ │利率20%計算。 │ │
├──┼───────┼─────────┼───────────┼─────┤
│6 │ 1,453,646元 │自民國95年2月25日 │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至 │15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6.2%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7 │ 1,453,646元 │自民國95年2月25日 │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至 │15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6.2%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8 │ 1,627,058元 │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自民國95年4月2日起至清│400萬元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5%計算。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
│ │ │ │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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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830,429元 │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自民國95年4月2日起至清│450萬元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5%計算。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 │
│ │ │ │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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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607,126元 │自民國95年3月11日 │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 │28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5%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11 │ 822,886元 │自民國95年2月23日 │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 │10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7.66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12 │ 817,278元 │自民國95年2月23日 │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 │100萬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息5.167%計算。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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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借款本金(新台│ 利 息 │ 借款起訖日 │貸放序號 │
│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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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00,000元 │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一年│自民國91年10月25日│ 560005 │
│ │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起至106年10月25日 │ │
│ │ │1.5%,機動計息。 │止 │ │
├──┼───────┼───────────┼─────────┼─────┤
│2 │ 9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基準│自民國92年4月10日 │ 530007 │
│ │ │利率加碼年率2.59%,機│起至97年4月10日止 │ │
│ │ │動計息。 │ │ │
├──┼───────┼───────────┼─────────┼─────┤
│3 │ 2,1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基準│自民國92年4月10日 │ 540006 │
│ │ │利率加碼年率1.09%,機│起至97年4月10日止 │ │
│ │ │動計息。 │ │ │
├──┼───────┼───────────┼─────────┼─────┤
│4 │ 2,5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企金│自民國94年1月7日起│ 530016 │
│ │ │授信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至97年1月7日止 │ │
│ │ │4.59%,機動計息。 │ │ │
├──┼───────┼───────────┼─────────┼─────┤
│5 │ 2,5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企金│自民國94年1月7日起│ 540015 │
│ │ │授信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至97年1月7日止 │ │
│ │ │3.09 % ,機動計息。 │ │ │
├──┼───────┼───────────┼─────────┼─────┤
│6 │ 1,5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基準│自民國95年1月24日 │ 530024 │
│ │ │利率加碼年率2.233 %,│起至97年7月24日止 │ │
│ │ │機動計息。 │ │ │
├──┼───────┼───────────┼─────────┼─────┤
│7 │ 1,5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基準│自民國95年1月24日 │ 540023 │
│ │ │利率加碼年率2.233 %,│起至97年7月24日止 │ │
│ │ │機動計息。 │ │ │
├──┼───────┼───────────┼─────────┼─────┤
│8 │ 4,000,000元 │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一年│自民國93年4月28日 │ 540012 │
│ │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起至96年4月28日止 │ │
│ │ │3.475%,機動計息。 │ │ │
├──┼───────┼───────────┼─────────┼─────┤
│9 │ 4,500,000元 │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一年│自民國93年4月28日 │ 540013 │
│ │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起至96年4月28日止 │ │
│ │ │3.475%,機動計息。 │ │ │
├──┼───────┼───────────┼─────────┼─────┤
│10 │ 2,8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息5%,固 │自民國93年11月10日│ 540014 │
│ │ │定計息。 │起至96年11月10日止│ │
├──┼───────┼───────────┼─────────┼─────┤
│11 │ 1,0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基準│自民國94年7月22日 │ 540017 │
│ │ │利率加碼年率3.7 %,機│起至97年7月22日止 │ │
│ │ │動計息。 │ │ │
├──┼───────┼───────────┼─────────┼─────┤
│12 │ 1,0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基準│自民國94年7月22日 │ 540018 │
│ │ │利率加碼年率1.2 %,機│起至97年7月22日止 │ │
│ │ │動計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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