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重訴,224,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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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世霖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鎮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原案號為95年度訴字第1353 號) ,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缺乏宣告依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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