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重訴,235,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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