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辛○○○
丁○○
戊○
丙○○
戊○清
己○○
庚○○
乙○○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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