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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崑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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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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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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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健彰即銘耀│高雄銀行草│613894 │18,000元 │94年10月31日 │AFH0000000 │ │
│ │工程行 │衙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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