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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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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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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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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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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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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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