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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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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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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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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 │1 │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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