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3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 1 │大家園工程有│中國農民銀│00000000000 │125,000元 │94年10月30日 │FAX0000000 │
│ │限公司林秋月│行大樹分行│ │ │ │ │
├──┼──────┼─────┼──────┼────────┼───────┼──────┤
│ 2 │大家園工程有│中國農民銀│00000000000 │90,000元 │94年10月30日 │FAX0000000 │
│ │限公司林秋月│行大樹分行│ │ │ │ │
├──┼──────┼─────┼──────┼────────┼───────┼──────┤
│ 3 │大家園工程有│中國農民銀│00000000000 │103,017元 │94年10月30日 │FAX0000000 │
│ │限公司林秋月│行大樹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