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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6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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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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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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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長和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0,200元 │94年10月30日 │007464 │ │
│ │ │銀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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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吳政達 │台新銀行五│000000000000│10,200元 │94年10月15日 │0000000 │ │
│ │ │福分行 │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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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蘭克斯光學眼│華南銀行新│000000000000│12,000元 │95年1月31日 │0000000 │ │
│ │鏡有限公司 │興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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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日商金鳳營亞│日商瑞穗實│000000000000│11,893元 │94年10月31日 │ANO0000000 │ │
│ │洲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高雄│2 │ │ │ │ │
│ │司高雄分公司│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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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秦明宏 │高雄市第二│042245 │5,400元 │94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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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李夌峰 │華南銀行北│000000000000│2,500元 │94年9月30日 │0000000 │ │
│ │ │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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