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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金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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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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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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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00000-0 │ 1 │680 │
│ │ │ │ │ │
├─┼───────────────┼──────────────┼────┼───┤
│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00000-0 │ 1 │4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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