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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龍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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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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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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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75NX0000000-0 │ │1 │104 │ │
│1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76NX0000000-0 │ │1 │16 │ │
│2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77NX0000000-0 │ │1 │30 │ │
│3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78NX0000000-0 │ │1 │107 │ │
│4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79NX0000000-0 │ │1 │78 │ │
│5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80NX0000000-0 │ │1 │25 │ │
│6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81NX0000000-0 │ │1 │54 │ │
│7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82NX0000000-0 │ │1 │70 │ │
│8 │ │ │ │ │ │ │
├─┼───────────────┼──────────────┼────┼───┼────┼───┤
│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83NX0000000-0 │ │1 │33 │ │
│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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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84NX0000000-0 │ │1 │103 │ │
│0 │ │ │ │ │ │ │
├─┼───────────────┼──────────────┼────┼───┼────┼───┤
│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公司 │78NX0000000-0 │ │1 │18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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