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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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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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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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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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