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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3819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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