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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5402號
債 權 人 辛○○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丑○○
債 務 人 庚○○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寅○○
債 務 人 癸○○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子○○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壬○○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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