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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728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中關於「劉輝遠」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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