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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7310號
債 權 人 庠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庠順有限公司、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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