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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13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一)債務人丁○○、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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