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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28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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