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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3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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