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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33號
債 權 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6樓
號6樓
債 務 人 乙○○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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