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本金捌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