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365,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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