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368,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6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三五計算,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七六計算,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七六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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