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9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止,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