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467,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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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746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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