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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信用卡部分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現金卡借貸新台幣玖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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