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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6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①信用卡部分:柒拾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②現金卡部分:肆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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