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667,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6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甲○○於94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800,000 元,期限7 年,即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101年11月10日止,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0.68% 計算,計為年息2.55% 機動調整,如逾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96年5 月10日起,均未按期償還本息,迭經催索,概置之不理,依規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本狀請求之標的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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