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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10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②銀行資金新台幣參拾萬元,自民國①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六八②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②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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