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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2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零肆元,暨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15404元整暨其中本金112078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向聲請人申請「易貸金」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共累115404元整未為清償,按「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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