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8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