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090,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09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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