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102,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1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⑴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⑵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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