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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2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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